2014/4/16更新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| 本會名稱為「台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校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 本會係依人民團體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 |
第三條 | 本會以連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,發揚母校精神,貢獻國家社會為宗旨。 |
第四條 | 本會以台北市(全國)為組織區域。 |
第五條 |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 |
第六條 | 本會之任務如下: 1.調查會員動態事項。2.促進校友連繫事項。3.協助校友就學事項。 4.辦理校友福利事項。5.協助母校發展事項。6.發行通訊刊物事項。 7.增近社會互助事項。 |
第二章會員
第七條 |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 個人會員: 設籍或工作於本市,贊助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、初級中學、 附設小學畢業或肄業之校友,經填具入會申請書,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者, 均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贊助會員: 非設籍或工作於北市之校友,認同本會宗旨願提供財力、人力、物力,經填具入會申請書, 由理事會通過,均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對母校、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捐贈,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。 |
第八條 |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,選舉權,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 但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不得享有前項權利。 |
第九條 |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|
第十條 |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代表決議予以除名。 |
第十一條 |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 |
第十二條 |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大會聲明退會。 |
第十三條 |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其繳納之各項費用,概不予退還。 |
第三章組織與職權
第十四條 | 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,但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 再召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,由理事會通過,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。 |
第十五條 | 會員(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︰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選舉及罷免理事,監事。議決入會費,常年會費,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,報告及預算,決算。複決理事會之決議。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。 議決財產之處份。議決本會之解散。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 |
第十六條 | 本會置理事15人,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 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,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,後補監事一人, 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 |
第十七條 |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。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聘免工作人員。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告、決算。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之提出。 其它應執行事項。 |
第十八條 |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,一人為副理事長; 由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,其職權為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及處理緊急會務。 |
第十九條 |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,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,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 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裡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 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二十條 |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審核年度決算。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
第二十一條 |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其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二十二條 |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第二十三條 |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被罷免或徹免者。受停權者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二十四條 |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五條 | 前項工作人員,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,工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,由理事會另定之。 |
第二十六項 |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七條 |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 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任期同,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。 |
第四章會議
第二十八條 |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第二十九條 |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 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表一人為限。 |
第三十條 |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, 但下列事項之議決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財產之處份。團體之解散。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第三十一條 |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,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 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 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。 |
第三十二條 |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自動辭職,由後補理事、後補監事依次遞補之。 |
第三十三條 |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, 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,連同議程,函送主管機關備查。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,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四條 |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自98年1月1日起,暫不收取。贊助會員亦同。 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。贊助會員亦同。會員捐款。委託收益。基金孳息。其他收入。 |
第三十五條 |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,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三十六條 | 本會每年編造預、決算報告,於每年度終了之前、後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 提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 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,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 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 |
第三十七條 |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|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八條 |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三十九條 |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。 |
第四十條 |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註: | 本章程85年1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通過,並奉北市社會局准予核備在案。 98年3月21日第四屆第二次全體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。 社會局98年4月28日北市社團字第09835731300號函核備。 101年4月14日第六屆第二次全體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 社會局101年5月16日北市社團字第10136937400號函核備。 102年4月13日第七屆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 社會局102年5月15日北市社團字第10237211000號函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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