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校友會社團活動補助要點
99年10月9日第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一、為鼓勵本會會員組織社團,辦理正當活動,以聯繫校友感情,爰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參加本會為會員或贊助會員,自發性組成社團,經向校 友會報備之社團。
三、補助範圍為依社團成立宗旨,所舉辦之相關活動。
四、補助原則如下:
- 每一社團參加人數應達二十人以上。每次辦理活動參加人數應在十人以上,方予補助。
- 每次活動補助金額,依實際支出金額為原則。但每一社團每月最高補助金額,以新台幣二千元為限。
- 如社團代表校友會,從事公益活動或公開表演活動,其所支出之費用,得另申請活動補助費。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五千元為限,且不受前項每 月最高限額之限制。但每年以二次為限。
- 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,不予補助。
五、申請單位須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,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,逾期或未依 規定提出申請者,不予受理:
- 申請表(如附件)及領據。
- 活動計畫書(格式內容應包括名稱、時間、地點、活動內容、實施方法、參加人數、經費支出情形及效益等項)。
- 費用支出之原始憑證,包括發票、收據(應有店章及負責人章)。
六、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,撰寫活動紀要並檢附活動照片,送交 校友會網站管理人於網站刊載。
七、申請案件由本會總幹事審查,經理事長核定後核發。
八、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。
九、本要點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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