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96.12.29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7.12.27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| 本會定名為『華興棒球校友會』 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 本會以連繫校友情誼,增進校友福利,回饋母校球隊,永續光榮傳統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: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一段101號華興中學。 臨時連絡處得由各任新會長另行選定。 |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| 凡本校畢業之棒球隊員為當然會員,曾肄業之棒球隊員及認同本會之社會人士得申請為本會榮譽會員。 |
第五條 | 本會會員之權利:出席會員大會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(非本校畢業之會員無被選擇權)。 參加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。其他由本會規定會員應享之權益。 |
第六條 | 本會會員之義務: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擔任本會之職務或工作。按時繳納會費。 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義務。 |
第七條 | 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宗旨,未能履行義務者,經委員會議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, 依情節輕重議處。 |
第三章 組織
第八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委員會代行其職權。 |
第九條 | 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,另北,中,南區及職棒校友等四分會,均設分會長一人, 及執行祕書一人,祕書若干人。 |
第十條 | 會長於年度大會中由校友或新任會長推薦二至三位副會長,新任副會長須參與下屆會務工作一年, 於次年度大會中由會長從中擇一推薦接任會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 (卸任會長:轉任為新任會長之輔導員,繼續參與會務工作至少一年)。 |
第十一條 | 本會設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執委會),本會會長擔任主任委員,由各屆校友推派一人擔任委員, 經會長聘任後行使職權,以利監督會務。 |
第十二條 |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母校師長,或社會賢達擔任顧問, 由會長或執行委員二人以上連署提請執委會審查,通過後以本會聘請之,任期為一年。 |
第十三條 | 本會委員及其他職員等,均為無給職。 |
第十四條 | 本會設聯誼、互助、總務、公關等四組,每組設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, 其人選由執行秘書就會員中遴請之。 |
第四章 職權
第十五條 |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責: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。審議執委會之會務報告。選舉會長。有關財務之審議。 其他有關擴展本會會務之決議事項。 |
第十六條 | 本會執行委員會之職責: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擬訂本會會務推行計劃。決定經費預算。 召集會員大會。籌劃並保管本會經費。連署聘任顧問案件審查。 |
第十七條 | 本會會長之職責:執行執委會決議。召開執行委員會議。對內綜理會務。對外代表本會。 |
第十八條 | 本會執行祕書秉承執委會之指導,處裡日常事務,其職責:執行執委會及會長交辦事項。 策劃及分配各組業務。其他應執行之事項。 |
第十九條 | 本會所設各組織職掌:聯誼組:掌理調查、聯絡、會藉及有關校友入會、會刊、通訊錄等活動事宜。 互助組:掌理有關會員就業、就學、生活、福利及其他互助等事宜。 總務組:掌理有關文書、信仰、會計、出納、庶務等事宜。 公關組:掌理有關公共關係、宣傳等事宜。 |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條 |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|
第二十一條 | 本會執行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由會長主持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二條 | 本會經費之來源: 一、常年會費,每人每年新台幣一千元整,(大專及軍中校友免收常年會費)。 二、各種捐款。 三、其他收入。 |
第二十三條 | 本會得籌募基金。 |
第二十四條 | 本會每年經費收支預算,應經執委會審查通過。 |
第三十七條 |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|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十五條 |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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